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颈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肋等手段,引诱、逼通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肋、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百九十四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颈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顾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颈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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