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同居后,为方便双方的生活,日常消费刷同一张信用卡不算特殊,但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闹掰了分手的,那么这个时候怎么还款就成了问题。不过,如果刷卡消费属于共同债务,那么这个时候时候,即使分手照样要还。
男女恋爱期间同居的构成非法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承担,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所以,在恋爱同居期间刷对方卡消费,是为了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难么即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现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将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如果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为共同生活产生信用卡债务时,双方能确定消费数额的,那么分居还款时,即按照实际份额还款。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当然,同居期间没有抚养孩子的,纯粹产生的是个人债务的,那么在分居后则由个人承担自己的债务,这个不用多加解释。
当然,除了这些认定后,如果双方对这笔钱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的处理。
所以,同居期间借用对方信用卡消费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即需及时返还。
最后,因为银行信用卡在追款时是找信用卡持有人,所以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有刷卡消费行为但不持卡的一方就以为自己不用承担还款,其实这是种错误的想法,只要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在对方还款之后,来主张还款的那么需要积极还款。一旦你不积极还款,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
一、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个人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情况的总的认定,这是对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的立法原意,一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都应该回归立法、终于立法。债权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情况有不同的观点存在。例如:
1、夫妻一方因履行抚养孩子、赡养父母形成的债务,另一方是无抚养继子、赡养对方父母义务的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在第一种情况中是无法律支持为共同债务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发杨优秀的传统,大都支持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侵权、犯罪看似是一样行为,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但有时的侵权或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分居可能是因为工作,也可能是因为感情。
(三)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另一样的利益就不保护了吗?不是的,相对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夫妻关系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所需要的。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
总结下来:①保护交易安全②促进财产流转③防假离婚逃避债务④符合日常家事代理⑤夫妻利益受损后可追偿
(四)法理与情理兼顾
但我们也应该考虑家庭的因素,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中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国可能会使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此应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充分的判断和周全的考虑,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个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三者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那么联系实际情况,夫妻一方在因为生活短暂时间金钱不足,往往会向朋友等借款,但一般数额较小(在日常生活范围内),都不会与配偶商量,甚至有时不希望其知道。那么,我认为此时的举证义务是举债人没有错。但是,债权人保护应当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数额较大时,债权人此时应尽一定的审慎义务,毕竟数额较大,一般都会了解清楚借款的用途,是否征询过夫妻另一方的意见等,这样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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