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出现的纠纷也就比较多见。作为承揽人的代理律师在为定承揽人进行法律维权时应注意审查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定作人违约类型有:
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为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对此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定作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除其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时间可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领取定作物,定作方应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5、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定作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6、定作方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承担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变更交付定做物的地点、接受单位的定作方应当承担因此给承揽方多支出的费用。
一、承揽关系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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