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限制
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外商或外企受让上市股份的情况下,它们应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持股比例、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限制。若上市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那么外商或外企则不得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境内企业或自然人而言,则应注意相关行业的特别要求,如法律要求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中国有股份不得少于51%,这使得受让方(非国有)只能协议受让此类上市公司24%以下的股份。而在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亦不得采取股权置换方式。
2、时间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
145、147条以及《证券法》第
39、42条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对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类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东亦不得在买入(卖出)该股票后6个月内又卖出(买进),因此这类股东的股份在限制流通期内不得协议转让,证交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亦不得办理协议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3、价格限制
就上市股份的协议转让价格而言,一般以该股份所代表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的基础。实践中可区分为以下情形:
1)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非国有企业,转让股份亦不是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那么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2)如果转让股份为国有股,那么根据《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必须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如果受让方为国有企业,那么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转让股份亦应进行评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每股所代表的资产净值。鉴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已经披露其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且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上市股份转让可以直接以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为依据而不需单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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