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均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2.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2.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拾贰万圆整。
2.4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股权的转让
4.1本协议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4.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办理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股份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份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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