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2,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3,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4,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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