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在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以便在不损害供役地效用的情况下,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注意维护,以免损坏供役地;因行使地役权而改变供役地,损害的,应当事后及时恢复原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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