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省去了开庭、宣判等程序,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许多纠纷标的小、争议不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仅仅是因为债务人缺乏支付意愿或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引发诉讼,支付令是解决这类纠纷最便捷的途径。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例如,一个诉讼标的为10000元的案件,按照目前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依据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费为50元;简易程序为25元,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为16元。相对于其他程序,申请支付令更加划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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