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标准: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润。赔偿应符合双重标准。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付出同样的代价,这与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素。
根据等价有偿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非法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必须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与损失范围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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