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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件罪怎么判刑

2020-08-15 来源:步旅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公法》规定,接受xxx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伪造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一审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据刚才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xxx的行为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xxx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二、不应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仅参与了买身份证行为,没有参与伪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三、指控xxx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在本案中,具体伪造证件的人和提供样本、照片的人均没有归案,伪造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指控xxx系伪造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xxx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是出于为别人帮忙,客观上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况且证件均被收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缓刑。相关说明

一、居民身份证是指由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制作颁发给我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完全是假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将真的身份证中的某些栏目进行删、改变造。

三、此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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