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若公司存在解散的事由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存在本条规定的事由之一,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拓展延伸
深入解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解散公司条款
《深入解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解散公司条款》是针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解散公司条款进行详细解析的文章。该解释对于公司解散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阐述,包括解散程序、解散原因、解散决定的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从条款的适用范围、解散程序的具体步骤、解散原因的界定以及解散决定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解散公司条款。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对解散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更清晰的认识,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语
通过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解散公司条款的深入解读,本文详细阐述了解散程序、解散原因、解散决定的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读者通过阅读本文,将对解散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更清晰的认识,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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