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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