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的;5、存在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6、可能对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受前款规定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法律分析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拓展延伸
公司法中股东回避的情形及法律规定解析
公司法中,股东回避的情形是指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避免利益冲突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情况。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进行交易时的利益冲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等。为了规范股东行为,公司法对股东回避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回避,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股东应当认真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避免违规行为,以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结语
公司法中,股东回避的情形是指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情况。为了规范股东行为,公司法对股东回避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认真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避免违规行为,以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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