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企业工作人员可以事先申报解决工作待遇。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破产,破产清算时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使用者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使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1、员工认定工伤,认定残疾等级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
2、劳动、录用合同期满后结束,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录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劳动合同期满或企业破产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按规定执行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对经营机构认定的工作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