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侵权?

2021-04-09 来源:步旅网

1、着名商标价值经济价值高,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扩大

我国法律对着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同样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不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使用时,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因此着名商标给予了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2、着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自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搜索者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此外,还有其他着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夺着名商标。

由于着名商标的公众知名度极高,其自身具有的隐形价值极高,但有些企业没有立即注册,着名商标被夺走,侵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2)以着名商标为企业名称。

一般来说,公众很容易将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尤其是著名的商标。为了提高知名度,一些企业会使用别人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