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因此,婚内离婚协议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即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条件未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其次,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最后,离婚协议中形成行为(离婚)和附随行为(财产分割)的生效条件并不一致。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除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条件———登记,即具有要式性。当事人关于身份变动的意思表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之前不具有任何拘束力,也就是说,应允许当事人反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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