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补贴家庭津贴。A1人才100万元,A2人才50万元,A3人才30万元。B1人才20万元,B2人才10万元,B3人才5万元。安置补助费三年内支付。
(2) 住房保障。根据人才的类别、家庭状况和住房资源,可按规定申请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在实验区工作、生活10年以上,或工作、生活5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甲级人才,可给予其租赁人才的房屋产权。按照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共服务保障。
一、儿童入学。引进人才的儿童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从外地或国外(国外)转学的,根据自己的意愿,每名甲级人才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各阶段在实验区内选择一所公办学校;每名乙级人才子女可在实验区内任意选择一所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阶段。
2、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主要由用人单位协助。如遇编制和岗位空缺,可根据甲级人才的原身份、专业和资助渠道,将其配偶安排到实验区相应单位;报考实验区事业单位和实验区国有企业,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直接录用;不能安排工作的,参照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实验区党和群众工作部门直接聘用,发放生活补助的期限为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