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
1、向主管商务部门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3、清算结束,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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