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在私自脱逃期间又犯罪的,若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则应当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犯罪服刑地的人民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一、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3)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二、判刑了可不可以探监
判刑了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就移送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就可以探监。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去监狱探监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
1、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
2、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
3、探监时需携带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探监一般手续如下:
1、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2、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省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
3、探监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身分证件,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三、服刑父母去世可以回家吗父母去世回家的条件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父母一方去世,是否可以回家探望或处理后事。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如遇此情况,服刑人员可向所在中队管教干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回家处理后事的理由。管教干事及中队领导,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长短,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属哪种类型犯罪,再上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家庭有兄弟姐妹且无特别情况的不予批准,除家庭成员为独子或在监狱表现特别好,而且刑期较短不会重新犯罪脱逃等情况,且路途不太遥远,监狱可视相关情况特例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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