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被执行人确实无偿还能力且无代为履行者时,可以中止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恢复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但不得重复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以及紧急情况下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法律分析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拓展延伸
债权人权益保护: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还的情况的有效措施
债权人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还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保护其权益。首先,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确保其不会将财产转移或隐藏。其次,债权人可以寻求其他追索途径,如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追溯转移财产。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灵活安排偿还方式,以达到债权人的最大利益。最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例如查封或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综上所述,债权人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协商方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还的情况,以最大程度保护其权益。
结语
在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可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或隐藏。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寻求其他追索途径,如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追溯转移财产。另外,与被执行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灵活安排偿还方式也是一种选择。最后,通过诉讼程序追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如查封或拍卖房产、车辆等,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综上所述,债权人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协商方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还的情况,以最大程度保护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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