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区分二者最主要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之中。通过上述对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本质特征的表述可以看出,侵占罪对犯罪对象非法所有之时,已经具有合法占有的理由,并实际占有控制了该财物,合法占有以后又具有了非法侵占拒不退还的行为,犯罪目的是在合法的实际占有之后产生并表现出来的。而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是在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目的驱使下实施的。并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在接触犯罪对象之前,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外在的客观行为也是围绕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换言之,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时作为非法占有的手段,发生在非法占有之前,而侵占罪在合法持有所占有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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