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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订立的条件

2023-03-09 来源:步旅网

(1)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2)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30%;

(3)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并且价格应合理;

(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一、什么样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首先、单纯从金额数量角度来看(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5.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工程;6.经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中的问题

(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二)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个企业都曾经做过很多方面的探索,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简单描述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2、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3、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让供应商心存余悸,不敢贸然催款。

4、交易中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5、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况,但大多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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