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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感情不和要提供什么证据

2023-04-02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就你的问题 诉讼离婚 需要什么 证据 ,为你做出以下回答: 一)提供 结婚登记 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 离婚 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 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 证人 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四)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 分居 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五)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六)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 收养 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以前曾 起诉离婚 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 判决书 ,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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