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1.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谁违法就该处罚谁,而买卖分使前来接受处罚的人与违法行为人不一致,这就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平原则;2.对于涉嫌买卖驾照分数的驾驶员,交警部门将以妨碍公务罪对其论处;3.“代扣分”是一种欺骗交警恶劣行为,敢于冒着“妨碍公务”的风险去欺骗交警部门,实际上也就是敢于践踏《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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