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生欠税行为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法院拟采取拍卖措施的具体抵押财产,故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的情形下;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能够达到将欠税全部征收到位的目的即可,而不应拘泥于要以争议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来冲抵欠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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