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警方会立案调查。《刑法》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分和相应刑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被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
法律分析
如果被骗的金额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受害者可以选择报警求助,警方会立案调查。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所以3000以上就会立案的。
拓展延伸
社交平台诈骗频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在社交平台诈骗频发的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措施:
1.强密码:使用复杂且独特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在多个平台上。
2.隐私设置:仔细审查社交平台的隐私设置,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信任的人可以查看您的个人资料。
3.谨慎添加好友:仔细筛选添加好友,只接受您认识或信任的人的请求,避免与陌生人互动。
4.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避免在社交平台上公开敏感信息,如家庭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
5.警惕钓鱼链接:不点击来自陌生人或不信任来源的链接,以免遭受钓鱼欺诈。
6.定期检查隐私设置:定期检查社交平台的隐私设置,确保没有未经授权的更改。
7.及时举报:如果发现任何可疑活动或诈骗行为,立即向社交平台举报并联系相关的执法机构。
通过采取这些预防措施,您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减少在社交平台上遭受诈骗的风险。记住,谨慎和警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
结语
保护个人信息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社交平台诈骗频发的背景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被骗的金额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选择报警求助,警方会立案调查。为了减少在社交平台上遭受诈骗的风险,建议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强密码、审查隐私设置、谨慎添加好友、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警惕钓鱼链接等。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您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谨慎和警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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