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出资的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什么?
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1、实物
对于实物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3、土地使用权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