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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兵的福利政策

2020-07-11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2021年当兵待遇很多,有职位晋升提拔、优待金、学费补助、退役金等,各地政策不一,具体可去当地政府官网或政府部门咨询,各省市补贴待遇标准如下:

1.2021年青岛当兵待遇:

1)优待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2020年青岛市优待金达到2.2万元左右)。在入伍的大学生(认可的全日制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目前国家正在调整优待金发放标准,具体执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津贴费

现在义务兵津贴费第一年1000元/月、第二年1100元/月,入伍后,衣、食、住、行都由国家供给,2年退役后还有一笔退役养老保险费转至地方社保机构。

(3)退役金

退役时,部队支付个人的经费有退伍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离队差旅费、退役医疗保险、一次性退役金、职业年金、服装费等。

(4)大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和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2021年河南信阳固始县当兵待遇:

(1)部队发展

(1.1)报考军校

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1.2)保送军校

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干部;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1.3)直接提干

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

(1.4)选改士官

义务兵服役期满,表现优秀的,根据部队岗位需要选改为士官,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

(2)退伍就业

(2.1)复工复职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2.2)定向考录

(2.2.1)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2.2)公务员考录、政法干警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2.2.3)政法干警招录时,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2.4)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

(2.3)指令安置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2.4)复学优惠

(2.4.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4.2)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4.3)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2.4.4)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2.5)升学优先

(2.5.1)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每年8000人,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

(2.5.2)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学入学,保持学业连续;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学业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2.5.3)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2.5.4)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鼓励退役军人等群体报考高职学校,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2.6)扶持就业

(2.6.1)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6.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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