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则分居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消耗了,则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双方是因为工作等非感情原因分居的,则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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