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符合 收养 条件的,已经收养的,可凭收养人申请或者收养公证书,以及收养人户口、 结婚证 等相关的手续,向收养人常驻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且暂时查找不到的弃婴,由当地的部门登记为集体户。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 收养协议 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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