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房管部门备案,但是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很少有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答案是有效合同。我国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备案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必须是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属于部委规章性质,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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