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请发放办法》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足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之前应领取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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