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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监护权的怎么变更?

2021-05-19 来源:步旅网

监护权的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变更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是永久不可撤销的吗?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不是永久不可撤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法院撤销监护资格,所指情形如下: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权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监护权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

(一)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无监护权不能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怎么取回孩子监护权

要回孩子监护权的方式有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此时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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