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具备下列条件下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退房: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较大幅度变更设计规划、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和房屋朝向;无法办理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拿不到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购房者的银行没有批准,购房者和开发商对付款方式又不能协商一致,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说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就与购房者订立,向类似这种在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相应手续下订立的合同,应属于,作为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九条 (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三)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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