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城市环境噪音标准共有5大类,其中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内的属于2类标准,要求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要求不得高于50分贝。当遇到了噪音扰民的问题,可以拨打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的热线电话投诉,根据实际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对噪音进行测定,然后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住宅区里是否可以开办加工厂,法律中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就工商环节审批来说,只要企业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即可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是否产生污染或者对其他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且处理。小区居民若是被噪音影响,可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也可收集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也可并处罚款。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处罚权的,将从其决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相关危害;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调解进行处理;对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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