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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最新政策

2020-11-10 来源:步旅网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最新政策如下:
1、申请人应该具备西安市的城镇户籍。
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一般人均面积不可以低于17_。
4、申请人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年内出现房屋赠与或者转让行为的,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4、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名下有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车辆的,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的或者参股的,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6、申请人离异的,时间应该满3年。
7、申请人的年龄应该满25周岁,并且不可以超过70周岁。
申请流程:
1、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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