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而并非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这里的“会计凭证”包括了记账凭证和所附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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