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临沂土地使用费怎么算的?

2022-07-26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关于临沂土地使用费计算方法的规定。其中,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以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均已由政府依法批准。另外,文章还介绍了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和分配方式。具体而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不同标准分配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则由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临沂土地使用费计算方法的规定?

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已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土地补偿,一般都会以近三年的收益作为参考,最高是三年产值的10倍。不过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一般根据作物最高产的产值来补偿。短季节的按照季度产值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征地如果涉及房屋、鱼塘或者其他设施的也应当按照法律标准实施补偿。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收土地用途、补偿标准等因素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用途,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用于建设农村饮水、排水、道路等公共设施,或者用于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最高,一般为每公顷20-30万元人民币。

而如果是用于建设城镇住宅、商业、工业等非公共设施,或者用于安排移民、养殖等生产、生活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公顷10-20万元人民币。

然而,具体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仍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充分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结语

根据临沂土地使用费计算方法的规定,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已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式已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不同标准处理;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