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孕妇产妇病假天数一般是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的,以下各类孕妇孕期前后常见的各类症状和休病假参考天数,也是医生给予孕妇休病假的依据,供参考:
1、 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 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 剖宫产:产假105天。
4、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 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5、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7、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肿: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 )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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