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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金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0-09-15 来源:步旅网

非法集资案件,计算集资数额经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给出了清晰的界限,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计算在内: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而对于集资参与人,也就是投资人而言,集资数额是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就司法实践而言,在返还集资款环节,投资人对于自己的总金额到底是最终金额还是初始投资金额有不同理解,《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了“累计计算”,也就是按照最终金额。但实际办案中,返还投资款的工作复杂,备注为累计的数额,可能会在返还金额不足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一定能足额给付。

二、确定非法集资金额应收集哪些证据?

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确定金额,收集其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将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数额相加,容易出现偏差,且证明力有限,因此,实务中一般采取的方法,本次也被《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所吸收,即:

(1)涉案主题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第三方服务器存储的数据,需要各地警方予以配合,到云存储公司去调取)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机支付记录;

(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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