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医疗费用指的是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需凭据支付。误工费则是根据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此外,近端骨折容易构成伤残,远端骨折需骨折程度较大并伴有神经损伤;治疗已满4个月,内固定尚未取出时亦可做鉴定;近端骨折、髌骨线性骨折和腓骨骨折不易构成伤残;颈椎骨折不易做伤残,需根据
法律分析
天津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一、专有名称解释:
1、近端:长骨靠近脑部的一端称为近端。
2、远端:长骨远离脑部的一端称为远端。
3、压缩性骨折:椎体纵面受到压缩。
4、线性骨折:骨裂呈线状。
5、粉碎性骨折:椎体横面2条以上线性骨折(可观察X光片)。
二、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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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端骨折容易构成伤残,远端骨折需骨折程度较大并伴有神经损伤。
2、治疗已满4个月,内固定尚未取出时亦可做鉴定。
3、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4、腓骨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外踝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6、腕骨、踝骨骨折最多做到十级。
7、颈椎骨折不易做伤残,需根据活动能力受限程度来做。
8、腰椎或胸椎脱位,并伴有压迫神经,需根据活动能力受限程度来做。
9、如身体有旧伤病,可能需要做伤病关系鉴定。
10、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三、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
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需看脑电图。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
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
在阅读本篇文章中的这几点内容之后,我们也就不难看出我们国家对于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其实不仅是对于天津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标准怎么赔偿,同时这种赔偿标准也会适用我们国家的一些地区。
拓展延伸
天津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颅脑损伤程度:根据颅脑损伤的程度不同,将伤残等级划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轻度,Ⅳ级为重度。
2. 脊柱损伤程度:将脊柱损伤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轻度,Ⅳ级为重度。
3. 肢体损伤程度:将肢体损伤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轻度,Ⅳ级为重度。
4. 视力、听力、语言功能:根据受影响的程度不同,将功能影响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完全正常,Ⅳ级为完全丧失。
5. 自主神经系统功能:将自主神经系统功能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完全正常,Ⅳ级为完全丧失。
6. 营养障碍:根据营养障碍的程度不同,将营养障碍分为I级到Ⅳ级,其中I级为完全正常,Ⅳ级为完全丧失。
以上是天津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为交通事故伤残的评估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准确判断伤者的伤情和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治疗措施。
结语
这段话解释了天津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中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的具体内容。交通事故受伤者在进行治疗时,可以根据医院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出医疗费用,并根据误工费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骨折类伤残,则需要根据骨折的程度和神经损伤情况来评估伤残等级,并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在阅读本篇文章后,可以了解到我国对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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