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个省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只有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但每个省都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是省一级的,除特别行政区、台湾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只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十七、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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