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车辆进、出相让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主要看实际道路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1.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3.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4.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 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 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 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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