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医保发展阶段、改善群众医保待遇的客观需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前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这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力地推动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但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基本医保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账户保门诊小病”方式的局限日益凸显,出现了参保职工“有病的不够花,没病的用不了”的情况。一方面,80%以上的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趴在健康状况较好的年轻群众和健康群众的账户中,有的年轻群众个人账户沉淀达数万元;另一方面,退休群众和患病群众结存少不够用、门诊个人自费负担重,特别是患慢性病的退休人员迫切希望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自我保障,不能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应对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是全体参保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和化解疾病风险,实现了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年轻的人帮助年老的人、收入相对高的人帮助收入相对低的人,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保障更有支撑。法律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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