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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有什么区别

2021-12-17 来源:步旅网

1.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是什么?

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自己亲眼看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尽管立法上很少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作单独规定,还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诉讼证明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情况及其原理或技术。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2.原始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一、收集证据时要注意的内容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一般来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中,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收集证据时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法律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民诉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属于被禁止之列。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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