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法定孳抄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一、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起算。
(二)若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那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欠款利息。商品交付,即应当支付价款,否则就应当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对等原则。
2、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28天内不审批,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结算文件,并自第29天起视为已经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没有竣工结算,以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欠款利息。
二、工程欠款追讨有哪些法律途径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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