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财产的价值不大,如果因此还要求必须夫妻双方意思一致,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有重大影响,这种处分必须取得夫妻双方同意一致。
3、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没有处分权,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保护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分份额大小,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配偶的个人财产非财产所有人是没有资格去处分的,而对于双方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在没有与配偶协商的情形下,除将财产用于共同生活外,不得私自处分。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
(一)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四)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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