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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好分离,不动产怎么分离

2021-09-19 来源:步旅网

胡老师想将父亲遗产转到母亲名下,但银行要求母亲办理继承人公证。律师解释说,由于胡父过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对老人遗产的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同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析产继承时,要先将属于胡母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出来。8万元存款及利息中有一半,即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是归胡母所有的,而剩下的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才是胡父的遗产,由胡老师和母亲、弟弟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胡老师的父亲突然过世,留给他8万元存款。然而,胡老师的家人不知道密码。存款到期,胡老师和弟弟都不缺钱,想把父亲这笔遗产转到母亲名下。他以为只要拿着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父亲死亡证明就可以直接修改密码,可是银行非要他母亲办继承人公证。办公证需要91岁老太太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受益人一起来公证处,可是胡母行动不便,胡弟已经移居新西兰,如果三人都到场,除了交公证处960元外,另要有上万元成本。

律师解释说,由于胡父过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对老人遗产的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按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约定外,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析产继承时,要先将属于胡母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出来。也就是说,8万元存款及利息中有一半,也就是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是归胡母所有的;而剩下的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才是胡父的遗产,由胡老师和母亲、弟弟共同所有。

财产或遗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前制定法律时,大概只关注了动产,比如银行存款;而没有关注不动产,比如房产。我有一朋友的父亲去世,前些日子要把父亲名下的一处房子转到母亲名下,办理房产证同样遇到了胡老师家的问题,需要办遗产公证,按现今房价百分比交一笔公证费(不管当时购房价格)且不论,关键是要让全家子女和老人一起办,子女得宣布放弃房产的自己继承的那一小部分,才能将房产转到老母名下办证。

按照现今的遗产法律,老人夫妻共同花钱买的房子,子女没有掏一分钱,老人有一方去世,房子丢了小一半,因为其他几个子女要和老人一起继承另一半。倘若子女都有房还好办,没有房马上就要求分房子。这个房子怎么分?三居室怎么分?两居室怎么分?一居室怎么分?怎么分也难公平地分离出一半,只有卖掉房子分钱。老人拿着卖房款中一半多一点的钱去买个小房子,于情于理都很难说得过去,大概不那么容易办到。

按道理说,夫妻一方故去,动产不动产就都属于另一方。子女只有在父母都故去时,才谈到遗产继承。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只是凭想当然以为这种遗产继承对动产还好分离,不动产实难分离,尤其是股票或企业,怎么分离?一个企业分一半给一位老人,另一半给几个子女和老人一起共有,今后怎么管理呢?

电视台经常播放一些家庭矛盾类节目,其中有很多涉及到遗产纠纷,有不少是因为房产。我看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有值得研究或改进之处,必要时甚至大修。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为了免除将来的麻烦,老人有房屋这类不动产的最好把产权证写明夫妻双方的名字。也许不光是老人有这种需求,所有拥有不动产的夫妻都最好在财产证明文件上写上双方名字。人吃五谷杂粮,谁也不能保证夫妻双双一起长命百岁,同一天告别世界。

结语

胡老师的父亲过世,留给他8万元存款。然而,由于家人不知道密码,存款到期时,胡老师和弟弟都不缺钱。想把这笔遗产转到母亲名下,但银行要求母亲办理继承人公证,需要91岁老太太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受益人一起来公证处,并支付960元费用。律师解释说,由于胡父过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对老人遗产的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按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约定外,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析产继承时,要先将属于胡母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出来。也就是说,8万元存款及利息中有一半,也就是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是归胡母所有的;而剩下的4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才是胡父的遗产,由胡老师和母亲、弟弟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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