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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2020-06-14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四个不同点,包括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在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上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四个不同点,包括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具体如下: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效力不同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2)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1)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2)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主体不同

(1)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2)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不同

(1)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结语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虽然都是遗产继承方式,但在性质、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在适用范围方面,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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