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四个不同点,包括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在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上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四个不同点,包括性质和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具体如下: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效力不同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2)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1)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2)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主体不同
(1)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2)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不同
(1)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结语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虽然都是遗产继承方式,但在性质、效力、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主体以及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在适用范围方面,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