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离婚可以异地申请。
1、不过一般在外地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2、如果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办理协议离婚的,则可以异地办理,以上地区从2021年开始开展为期两年的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双方在外地,可以选择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
2、如果双方不愿意回到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诉讼程序。
离婚案件诉讼管辖一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这里的所在地包括户籍地和常住地。夫妻双方共同在某地长期生活时间满一年以上可以在共同经常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长期分别在不同的城市生活,或者在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由被告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一方长期在国外,则由在国内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异地怎么办理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起诉离婚要去什么地方去起诉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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